工程欠款中,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?
1、第二十七条: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。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: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,为交付之日;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,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;建设工程未交付,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,为当事人起诉之日。这些条款明确了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,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,为施工方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2、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。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按照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: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,为交付之日。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,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。建设工程未交付,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,为当事人起诉之日。
3、实际交付工程之日起算。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,为交付之日。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,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。建设工程未交付,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,为当事人起诉之日。如何计算,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处理。
4、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:(一)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,为交付之日;(二)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,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;(三) 建设工程未交付,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,为当事人起诉之日。
5、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,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,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。
朋友把我的电动车借走弄丢了,不赔偿还理直气壮。。。求助
1、起诉是最好的解决办法。虽然你朋友本人目前无能力偿还,他父亲又蛮不讲理。但一旦法院判决下来,你朋友再要不还,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,只要你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会找他一辈子的,到时候除了还车子钱,还要付逾期履行的双倍利息,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。
2、给自己做心理建设,大胆去要,人家敢借了不还,你怎么就不好意思去要了呢?说实话,我总觉得那些太顾及别人感受的人都是在给自己找不开心。特别是借钱借东西给别人的时候,如果对方不还,自己又不好意思要。那么这个东西,这笔钱很可能就要不回来了。或者是只能等到对方有一天想起了时候,才会归还。
3、到了现在如果对方依然不归还借你的物品,那么就说明对方是真心的不想换给你了,面对这样一个“白眼狼”,你和他客气什么?又不是你欠他的,凭什么借走你的物品不归还还理直气壮?直接明着告诉对方,他借走的东西你现在急着用,请在一个时间段内必须还给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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